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执行异议及处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学:执行异议及处理方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执行异议仅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书面异议,应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学:执行异议及处理方式

(一)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财物的全部或部分主张权利,而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改正执行行为或排除对特定标的强制执行的请求。设立执行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供权利救济和保护,纠正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因此执行异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据此,执行异议包括广义的执行异议和狭义的执行异议。广义的执行异议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狭义的执行异议仅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条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终止前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程序还没有开始或已经结束,该异议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2)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是指执行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因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

(3)必须是针对人民法院违法或不当实施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违法、不当的执行行为既可能侵害执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侵害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程序。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法院处理执行异议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质审查。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书面异议,应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5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可以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待执行异议审查完毕后再行处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的,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对异议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如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对异议财产的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三)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的制度。所谓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案外人通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对执行标的具有民事实体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异议是为案外人提供实体救济的重要手段。

1.提出异议的条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终止前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

(2)案外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应当是执行当事人以外的,非执行依据效力所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案外人异议的事由限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所以,案外人所主张的如果是对执行程序的异议,不属于案外人异议;如果所主张的权利属于实体权利,但依照法律规定该权利并不能阻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时,也不能提出案外人异议。

2.提出异议的程序。

(1)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案外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异议,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注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财产部分,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能中止执行。(www.daowen.com)

(四)执行异议之诉

1.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包括两种情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时,案外人依法提起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即执行法院基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而裁定中止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的请求判令对该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被执行人无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2.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别要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5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②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③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②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③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3.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4.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

(1)管辖法院。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2)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4)证明责任的承担。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判决的作出。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②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②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5.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1)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2)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6.对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的处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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