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从世界范围看有四种形式:①将执行程序的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如德国。②将执行程序的内容规定在破产法中,如瑞士、土耳其。③将执行程序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如美国、意大利。④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典,如日本、法国、奥地利和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现行法目前采用的是第一种体例,将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第三编对执行作了专门规定,共35条。为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如《民诉法解释》中与“执行程序”有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缓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公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等大量司法解释。由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简单,而以司法解释为主的执行立法状况及立法体系法律效力不高。这种状况,不仅制约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是当前“执行难”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同的法院对某类执行问题也有不同的做法和内部规定,这造成了民事执行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召开全国性的理论研讨会,并出台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希望在不远的将来,一部全国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可以出台。届时,我国将构建崭新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执行体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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