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从法律角度一般分为三种形式,即刑事强制执行(或刑事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或行政执行)和民事强制执行(或民事执行)。本章所称执行只指民事执行,对于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不加论述。民事执行程序,又称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活动和过程。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司法和行政权有机结合构成的复合的、独立的、完整的法律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主要是调整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有关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协助执行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它具备以下五个特征:
1.执行机构的特定性。执行机构是指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力的组织,该组织在我国是人民法院。现阶段,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支付内容均由人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权力。
2.执行根据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必须有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是民事执行程序开展的先决要件。(www.daowen.com)
3.执行手段的强制性。民事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
4.执行过程的程序性。民事执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参与执行程序的各个主体必须自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如果程序不合法,将会导致整个执行过程的不合法。
5.执行标的的有限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而言,执行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行为,人身不能成为执行的对象[1]。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财物不包括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有违公序良俗的物品和有外交豁免权或领事豁免权的物品。另外,维持被执行人生存的生活必需品也不能作为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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