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方法

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方法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不能适用此种救济手段。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的,应该以原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方法

一般来说,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这样,利害关系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除权判决的作出毕竟是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即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人民法院就可推定申请人为票据权利的合法享有者。而事实上,由于公告手段的局限性,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一定能够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或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这样就可能使票据的合法持有者丧失票据权利。因此,法律应该给予其救济的机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23条规定了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手段:“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此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在作出除权判决前没有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不能适用此种救济手段。

2.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是基于正当的理由。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60条的规定,正当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第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第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第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第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www.daowen.com)

3.利害关系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为了防止票据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只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4.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只能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的,应该以原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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