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驳回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
基于票据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离的特点,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的前提下,将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除权判决作出后,原票据权利丧失,申请人在不持有票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要求履行票据义务,使申请人原有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
(二)除权判决的申请
除权判决的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驳回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公告与除权判决是两个相互衔接而又相对独立的阶段,人民法院不能在公告期间届满时直接对票据作出除权判决。因此,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申请人应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如果申请人未能及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且此后申请人无权再提出除权判决申请。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驳回。公示催告期间即是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在此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即使有人申报权利,但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提交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则人民法院应立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不得再申请除权判决,申请人与申报人都可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票据纠纷。
2.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3.申请人必须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www.daowen.com)
(三)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对于符合条件的除权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对除权判决申请进行审查和评议,确定是否具备宣告票据无效的条件,并最终决定是否作出除权判决。
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后,应当进行公告,并且通知票据支付人。《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明确规定,在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法院向支付人通知除权判决的结果,可以使支付人明确支付对象,并做好支付准备。而公告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公告可以使被宣告无效的票据公之于众,使公众避免接受失去法律效力的票据,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二是利害关系人因故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的,可以通过该公告知晓除权判决的内容,以便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对除权判决进行公告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主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宣告票据失效。除权判决作出后,被公示催告的票据即丧失法律效力,这是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因此,任何持票人,包括善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都不得再向支付人主张该票据权利。
2.除权判决的申请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且公告后,申请人即失票人虽然仍不持有票据,但却重新获得了票据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可以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而票据支付人不得拒绝。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后,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因此任何人不得就除权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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