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之四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之四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应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审查,如果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之四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可以防止自己的票据权利因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而丧失,是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报权利的主体。申报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持票人。一般来说,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主要为除申请人以外的票据合法持有人和接受票据非法转让的善意第三人等。其他与票据相关的人员,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都不是利害关系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报权利的期间与地点。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该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但为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而且与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的申报具有同等效力。

利害关系人应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

3.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申报书中一般要说明申报权利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人民法院应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审查并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同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www.daowen.com)

4.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审查,如果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如果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支付人。票据支付人接到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通知后,原有的止付通知立即失效,支付人可以随时向票据持有人履行支付义务。

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报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和驳回利害关系人申报的裁定,申请人或申报人都不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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