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即申请人,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而《民诉法解释》第444条对此进一步解释,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即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实际占有该票据的人,又可以称为失票人。而在票据关系中的出票人、其他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等均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主体的条件。
(二)申请事由条件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是因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或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这个条件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就有关票据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原因,只能是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持有人因其他原因失去票据的不可提出申请,如票据的合法转让、涂改等;第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即与票据有关的相对人是否存在或者利害关系人是谁,申请人并不知晓。如果申请人知道明确的票据持有人,则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双方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www.daowen.com)
(三)申请形式条件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应符合法定形式。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上应该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
(四)管辖法院条件
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上,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而在地域管辖上,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所谓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如未载明付款地的,则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票据支付地。将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确定为管辖法院,既方便人民法院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也有利于利害关系人了解公告内容,及时申报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