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各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有些比较宽泛,不仅宣告票据无效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死亡宣告、排除土地所有人等事项也可以适用该程序。相比较而言,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是我国目前公示催告程序适用最主要的对象。当此类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时,票据的原持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谓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按照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的转让方式可以分为背书转让和单纯的交付转让,其中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最主要的方式。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通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原持票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这里的其他事项,是指除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之外,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项。根据我国现有实体法的规定,目前能够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项主要包括提单等提货凭证和股票。(www.daowen.com)
1.提单等提货凭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其中记名股票可以由股东通过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而不记名股票,无需背书即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虽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其他事项只有以上两类,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开放性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今后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项还会有所增加,只要有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就可以援引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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