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并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一章,从而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
设置公示催告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今日益增多的因票据被盗、遗失等原因造成的原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票据是一种记载权利的凭证,其本身就代表了一定的权益,持有票据的人即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其常常被用作支付工具、汇兑工具或结算工具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时,必须出示票据,而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的遗失、灭失等又是不可避免的。票据一旦发生被盗、灭失等情况,权利人就无法主张其应有的权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威胁票据交易安全。而公示催告程序的设置不仅能够恢复失票人原有的票据权利同时也可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催告程序虽然是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其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相比,仍有很大不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非讼性
民事审判程序可以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种。公示催告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应该属于非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设置的,在诉讼中存在明确的、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而公示催告程序的非讼性主要体现在,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并不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确定的民事权益纠纷,而是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寻找利害关系人,敦促其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或是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即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使其重新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存在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如果一旦有人申报票据权利,即产生了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则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应该另行起诉解决纠纷。
(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特定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非讼程序,其适用范围也具有特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丢失、被盗或者灭失的案件,或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都不能适用该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具有特定性(www.daowen.com)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一方,且申请人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是票据等被盗或遗失前最后的持有人。而相对方,即被催告人是否存在,或被催告方是谁都是无法确认的,因此只能用公告的方式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四)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在审理方式上,公示催告程序既不同于诉讼程序,也不同于其他的非讼程序,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公示催告程序分阶段进行。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在公示催告阶段,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在限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或申报被法院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法律关系恢复稳定。除权判决并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如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则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4条的规定,在公示催告阶段人民法院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3.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来进行。在公示催告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有人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则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存在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无需质证、辩论等环节,一般不必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直接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即可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4.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果无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即宣告相关票据无效。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得对此提出上诉。如果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票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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