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督促程序向诉讼程序转换

民事诉讼法学:督促程序向诉讼程序转换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的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第三种情形中,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后至支付令发出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在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第四种情形中,由于支付令已经发出却失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学:督促程序向诉讼程序转换

在不同情形之下,督促程序可以转入审判程序,或者转入执行程序。

1.支付令申请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裁定驳回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在上述的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第一和第二种情形中,即支付令申请因不具备申请条件或受理条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裁定驳回的,以及支付令申请因不具备发出支付令的要件,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由于法院均未发出支付令,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2.支付令发出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再次申请发出支付令,也可以提起诉讼。在上述的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第三种情形中,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后至支付令发出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由于法院也未发出支付令,债权人可以再次申请发出支付令,也可以提起诉讼。

3.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在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第四种情形中,由于支付令已经发出却失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对此,《民诉法解释》进一步作出如下具体规定:(www.daowen.com)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40条的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41条的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4.支付令生效的,债权人予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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