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债务人异议程序是整个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及时阐述主张、提出抗辩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有效机会,是债务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即自然失去法律效力,督促程序也自然终结。
(一)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附实体理由,即不要求附有支付令异议的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相应的实体法根据,仅需向人民法院作出反对支付令的书面的意思表示即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须具备必要的程序要件,否则异议不成立。支付令异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1.提出异议的时间必须是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超过该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
2.提出异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方式。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即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产生提出异议的法律效力。
3.提出异议的内容必须是针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即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明确与合法”提出异议。
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7条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①《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②《民诉法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③《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④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二)支付令异议的撤回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债权债务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债务人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与民事诉讼权利都依法享有放弃的权利。
(三)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www.daowen.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即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值得注意:
(1)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3)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四)支付令的撤销
对于已经生效的支付令,如果确有错误,其纠正程序是法院裁定撤销支付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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