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出和送达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向债务人签发的督促其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①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②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事实和理由;③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具体期限,明确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④债务人在法定期间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支付令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1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二)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的核心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督促力,即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实际送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2.拘束力。支付令一经宣告,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支付令。对于违法或者错误的支付令,可以通过债务人异议或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等途径使其失效。
3.确定力,是指生效支付令对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与合法的确定性效力,债务人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www.daowen.com)
4.执行力。是指生效支付令产生等同于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支付令即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三)支付令的失效
导致支付令失效的情形主要有: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①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③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2.支付令异议成立的。
3.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43条的规定,生效支付令因确有错误而被法院裁定撤销的。
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6条的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虽然没有拘束力,但是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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