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与宣告公民失踪相同,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宣告死亡对于被申请人的利益关系极其重大,因为一旦被宣告死亡,与被申请人有关的法律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即使失踪人重新出现也很难再恢复到以前的法律状态。所以,必须设定一个合理的法定期限。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下落不明的时间限制。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中,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受到顺序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受理。多个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提交申请书,不能以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二)管辖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应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和居住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www.daowen.com)
(三)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记载如下事项:①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死亡;②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四)判决
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以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上诉。判决宣告之日,为该公民死亡之日。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或者有确切消息证明其已有下落,人民法院应该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如果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案件审理应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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