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满2年是指下落不明状态持续不断地达到2年的时间。下落不明一般自公民音讯全无之日起计算;在战争期间失踪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在法律上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合伙人、债权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利害关系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宣告失踪的请求,同时还应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管辖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www.daowen.com)
(三)公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并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应当记明以下内容:①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②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四)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如果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如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如果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案件审理应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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