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民事诉讼法学

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行使调查取证权,主要是要了解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关的特定信息,是为了决定是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民事诉讼法学

(一)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行使调查取证权,主要是要了解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关的特定信息,是为了决定是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第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第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二)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第一,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第二,案件来源、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第三,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抗诉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抗诉的撤回和撤销

人民检察院发现抗诉不当的,可以撤回抗诉或者撤销抗诉。撤回抗诉或者撤销抗诉具体是指以下两种情形:(www.daowen.com)

1.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抗诉案件的管辖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裁定案件进入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明确启动再审的期限,可以避免抗诉后不能及时启动再审的可能。在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30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抗诉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限于形式性审查,主要审查抗诉对象是否正确、抗诉材料是否齐备等。至于抗诉理由是否应当支持,应是裁定再审之后再审法院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上述五类案件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如果抗诉案件已经经过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均不能指令该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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