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再审申请与法律规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再审申请与法律规定的条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如果生效裁判、调解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般而言,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错误的,或者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再审申请与法律规定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再次审理该案件的诉讼行为。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穷尽了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来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后,仍无法获得公正审判时,就只能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但是,当事人并无审判监督权,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因此,申请再审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途径之一。《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3]这是对主体的限制。如果生效裁判、调解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生效裁判、调解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包括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二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能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提出,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或其他方式解决。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不仅要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还应属于法律允许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件,对于依法不允许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不能提起再审申请。一般而言,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错误的,或者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而调解书一般不允许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不得申请再审的特殊情形。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4]又如,《民诉法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①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②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③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④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但是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除外。“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指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但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未经质证的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一个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有许多,但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可能只是其中一部分。如果事无巨细,都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无疑会增加司法负担,而且也无助于案件审理。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主要证据”,从而影响正确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才能作为再审理由。“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①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②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③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④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⑤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⑥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①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②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④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是指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如果这些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那么以这些法律文书为依据作出的裁判也应当相应地被撤销或者变更。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的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应当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但是,审判人员的行为要求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www.daowen.com)

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4.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是有四类事由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这四类事由是: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是例外,只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5]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虽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只能选择其一申请再审,不能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6.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都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①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②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③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④具体的再审请求。当事人申请再审,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申请再审的立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审监程序解释》第7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5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述第①项、第②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2.申请再审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有三种方式:①径行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②调卷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③询问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认为需要询问申请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便查清事实,作出适当的处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3.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撤回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只要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此外,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4.再审申请审查的终结。人民法院在进行再审审查期间,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6)有《民诉法解释》第383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

5.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管辖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原则上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提审。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①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基层法院可以在裁定再审后继续审理再审案件;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指定再审”,即交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再审”,即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指令再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①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③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④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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