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再审对象的限制。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不能提起再审。如果是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上诉权来予以纠正;如果是未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前进行重新调解。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没有其他审级保障来纠正错误,因此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补救。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这是对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理由所作出的限制。只有在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决定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确有错误”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实践中对该条件的理解和具体落实存在偏差,成为审判监督程序引起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对“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加以严格限制,不宜作扩大解释,否则会造成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确有错误”主要是指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第201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www.daowen.com)
(三)只能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决定
这是对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主体作出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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