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涉及对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从而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问题,但作为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一)程序的性质不同
第二审程序体现了我国两审终审制的要求,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审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审判监督程序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之外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二)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
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一审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审程序因一审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启动。而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案外人。
(三)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这些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既可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以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www.daowen.com)
(四)提起的期限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行为而启动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逾期未行使上诉权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没有时间限制。
(五)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是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审法院。
(六)审理案件的程序不同
在具体适用的诉讼程序上,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而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独立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案件审理时既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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