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上诉案件的裁判-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审程序裁定撤销原裁判

上诉案件的裁判-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审程序裁定撤销原裁判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的裁判-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审程序裁定撤销原裁判

(一)上诉案件的裁判类型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这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否定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肯定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承认了原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遇有下列两种情形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②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这里“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对以下情形可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发现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案件是否发回重审,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www.daowen.com)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凡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仍属于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这里明确了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避免了一个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4种:一是不予受理的裁定;二是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三是驳回起诉的裁定;四是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对这四种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变更原裁定的裁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终审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审裁判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以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

2.当事人不能重新起诉。第二审裁判是终审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就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作出了终局的裁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负有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第二审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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