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之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撤回上诉是撤诉的一种,也是上诉人行使法律赋予其处分权的一种表现。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己的上诉。
撤回上诉虽然是上诉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审查上诉人的申请是否有违反法律、规避法律等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撤回上诉进行审查,认为没有法定不予撤回上诉的情形,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撤回上诉。
申请撤回上诉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将申请内容记入笔录。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可以用口头裁定驳回,并将裁定记入笔录;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
(二)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www.daowen.com)
第二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上诉人丧失再上诉的权利。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仅放弃的是诉讼权利,也意味着上诉人愿意接受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撤回上诉不仅表达了上诉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意思,而且也表达了上诉人处分其实体权利的意思。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上诉人不能反悔,即使上诉期未满,上诉人也不能再行上诉。
2.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是终局的裁定,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外,当事人还可以撤回起诉。《民诉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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