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及功能设置

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及功能设置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主要由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决定,与上诉程序的功能设置密切相关。第二审法院专以审理第一审法院裁判内容及其诉讼程序有无错误为目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第二审程序采用续审制,但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是否加以限制有不同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时限。

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及功能设置

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主要由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决定,与上诉程序的功能设置密切相关。关于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

(一)复审制说

该说认为,第二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第二审法院全面地重新收集一切诉讼资料,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这种制度,由于完全无视第一审的价值,增加了诉讼成本,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在民事诉讼中不宜采用。

(二)事后审制说

该学说是与复审制相对立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第二审只能以当事人在第一审提出的诉讼资料为依据,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资料、诉讼请求。第二审法院专以审理第一审法院裁判内容及其诉讼程序有无错误为目的。(www.daowen.com)

(三)续审制说

该学说认为,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和发展,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进行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中仍然有效;第二审的诉讼资料并不限于第一审原有的诉讼资料,当事人在第二审中还可以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第二审程序采用续审制,但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是否加以限制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允许向上级法院提出新证据,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向上级法院提出新证据加以限制,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续审制说占主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续审制,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第二审中提出新证据没有限制规定。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第二审中的新证据作了一定的限制。《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同时规定了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时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明确二审中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范围和举证时限,可以与一审中的举证时限制度相互衔接,对于提高二审程序的效率、防止当事人利用上诉制度进行诉讼投机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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