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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都是独立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之外的独立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各有其适用的案件,分别是简单民事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更为主动介入诉讼,而当事人双方的对抗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节省费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聘用律师进行诉讼持消极态度,有些国家的法律甚至明确禁止律师代理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中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都是独立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之外的独立审判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是“简易程序”,其中第162条规定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对此,《民诉法解释》则分别称为“简易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民诉法解释》第2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各有其适用的案件,分别是简单民事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与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快捷、灵活,能够更迅速地审结案件。更容易实现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大众化的目标。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是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更加简化的诉讼程序。其程序的简化体现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例如,当事人不需要律师的帮助即可以操作诉讼程序。其追求的目标不仅是减轻法院的负担,更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www.daowen.com)

2.减少审级,实行一审终审制。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

3.职权主义的强化。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更为主动介入诉讼,而当事人双方的对抗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受到一定的限制。

4.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为了节省费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聘用律师进行诉讼持消极态度,有些国家的法律甚至明确禁止律师代理小额诉讼。

5.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的立法思路,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尽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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