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民事决定解决的特殊事项,既非实体性事项,也非纯粹程序性事项,且很大一部分不是本案审判自身的事项,但这些事项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影响诉讼正常顺利进行。
民事决定不同于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民事决定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排除诉讼中阻却诉讼进程的障碍,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民事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2.效力不同。民事决定一律不能上诉,民事判决中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民事裁定中的部分裁定准许上诉。
3.时间不同。民事决定和民事裁定是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活动的需要作出的,民事判决是在审理完毕诉讼结束或部分事实查清后才能作出。
(二)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其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罚款、拘留等。其中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当采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被罚款人、被拘留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对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决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对当事人申请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决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对提审和再审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作出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决定。(www.daowen.com)
6.对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7.对当事人暂缓执行申请的决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8.对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的处理。
(三)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决定时应当将主要内容记入笔录。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民事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部分应当写明标题、案件的编号(案号)、案由、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等。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等,以及作出的具体决定。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是否允许申请复议、制作主体、决定日期等。
民事决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四)民事决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律不允许上诉。但对于对当事人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决定,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以及罚款、拘留的决定,允许当事人不服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注释】
[1]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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