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裁定:上诉期、异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民事裁定:上诉期、异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判决上诉期为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5日,准许上诉的民事裁定的上诉期为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0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认为应当采取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时,应当作出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况下,也应作出裁定。

民事裁定:上诉期、异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民事判决适用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民事裁定则适用于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个别情况下解决实体问题,如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2.适用时间不同。民事判决一般在案件全部审理终结后作出,先行判决时在案件部分审理终结后作出;民事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作出。

3.根据不同。民事判决的根据是实体法程序法,民事裁定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

4.是否可以上诉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均可上诉;民事裁定中,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均不得上诉。

5.上诉期间不同。民事判决上诉期为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5日,准许上诉的民事裁定的上诉期为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0日。

6.一个民事案件通常只有一个判决,但一个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先后作出多个用于不同程序性事项的民事裁定。

7.表现形式不同。民事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制作;民事裁定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也应符合文本样式的要求,但对某些紧急性的程序事项允许口头裁定。

(二)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认为应当采取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时,应当作出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在作出新的裁定前,原裁定不停止执行。(www.daowen.com)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当事人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况下,也应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事由,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对于判决书中的笔误,人民法院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加以补正,而不得直接对判决书本身进行涂改。对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事由,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如果受申请的人民法院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除上述10种情形以外,对于民事诉讼中出现的其他程序问题,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裁定,主要有如下几种:①裁定转换诉讼程序;②裁定撤销原判;③对裁定上诉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④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⑤裁定再审;⑥裁定驳回申请支付令;⑦裁定执行异议;⑧裁定经执行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⑨裁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此外,在涉外程序中,准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对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都应适用裁定。

(三)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裁定按其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时,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制作的法律文书,书面裁定应严格遵守文本样式的格式。口头裁定一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如延期审理等。书面裁定适用于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如终结诉讼、不予执行等。审判人员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部分应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正文部分写明裁定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裁定的结果。尾部写明是否准许上诉,制作人、日期等。允许上诉的裁定,应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允许复议的裁定,应注明复议的权利和复议的法院。

民事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四)民事裁定的效力

不同裁定与案件实体问题的关联程序不同,不同裁定的救济途径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关联程度高的可以上诉,其次的可以申请复议,没有直接关联的则没有给予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上诉期间为10天;对保全、先予执行以及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其他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执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院不得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定,即裁定对法院自身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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