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诉讼终结

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诉讼终结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因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三)诉讼终结的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因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而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诉讼终结不同于诉讼中止,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终结导致案件诉讼程序的永久性结束,是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诉讼中止只是导致案件诉讼程序的中途暂时停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程序还会恢复。

(二)诉讼终结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诉讼由其继承人承担。但是,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进行诉讼,则此时丧失诉讼请求的主张者,诉讼就不需要进行,应当终结诉讼。(www.daowen.com)

2.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诉讼由其继承人承担。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义务,则其继承人应以从被告处继承的遗产向原告履行义务。但是,如果被告没有继承人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也没有遗产,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实现,诉讼继续进行已没有实际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离婚案件是夫妻双方为是否继续婚姻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则婚姻关系自行结束,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此时应当终结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都是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存在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则人身关系已不存在,诉讼不应继续进行,应当终结诉讼。

(三)诉讼终结的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诉讼终结后,本案的诉讼程序即告结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