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中止:程序暂停与恢复

民事诉讼中止:程序暂停与恢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中止将造成案件诉讼程序的暂停,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诉讼活动在诉讼中止期间都停止进行。这是一项弹性条款,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法定情形之外,认为需要暂时停止诉讼的,可以裁定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恢复诉讼程序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民事诉讼中止:程序暂停与恢复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暂停诉讼程序,待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进行审理的制度。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过程一经开始即应依法定程序持续进行到结案。但是,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诉讼程序无法照常进行而不得不中途暂停,此时,人民法院应及时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都是因诉讼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而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但二者存在如下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延期审理只发生于开庭审理阶段,诉讼中止可能发生于从诉讼程序开始后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

2.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延期审理导致对案件开庭审理日期的推延,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诉讼活动仍然继续进行。例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在延期审理期间将对回避申请进行裁定,对于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人民法院在延期审理期间将进行上述工作。诉讼中止将造成案件诉讼程序的暂停,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诉讼活动在诉讼中止期间都停止进行。

3.何时恢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主动性不同。人民法院对于延期审理的日期具有较大主动性。但诉讼中止后何时恢复诉讼,人民法院无法控制。

(二)诉讼中止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在财产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如果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诉讼可以继续进行。但如果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就需要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www.daowen.com)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不能及时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无人代为诉讼的,则应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诉讼进行中,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或者解散而终止时,其诉讼应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诉讼。如果此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因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抗拒的事由出现时个人力量无法避免、克服,此时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在诉讼过程中,有些民事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情况相互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需要以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可能造成两个案件认定的事实矛盾、适用法律错误、裁判自相矛盾的情况,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遇到此种情况时应中止诉讼,待另一案件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条款,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法定情形之外,认为需要暂时停止诉讼的,可以裁定诉讼中止。

(三)诉讼中止的程序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中止诉讼的,应当作出裁定。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裁定诉讼中止后,除已经作出的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以外,一切属于本案的诉讼活动,不论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还是受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权活动,都暂时停止,但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诉讼。恢复诉讼程序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程序恢复后,诉讼中止前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活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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