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但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为维护法庭权威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缺席判决适用的对象是部分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或一方当事人中的某人,而不是指全部当事人,如果当事人都未出庭,则不适用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除离婚案件当事人和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外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www.daowen.com)
2.被告反诉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通常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但如果该案被告提出了反诉,并已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此时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完结的只是本诉程序,反诉程序可以缺席判决。
3.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申请撤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是否允许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定。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原告撤诉。如果认为撤诉后将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同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不准撤诉。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诉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上述缺席判决的情形也适用于第三人。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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