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后,即应严格按照原定日期进行审理,不得任意推延。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继续进行,此时,人民法院有必要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不同于休庭。休庭,是指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合议庭评议或审判人员休息等使法庭审理程序暂停。延期审理则可能出现在已开庭之前,也可能出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且是由于出现特殊情况导致的中断庭审活动,属非正常现象。
(二)延期审理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于以下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三种:①离婚案件当事人;②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被告;③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如果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甚至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况的证人、庭审中不可缺少的翻译人员等。(www.daowen.com)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是其行使诉讼参与权的表现。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正当理由,譬如患病、必须履行的职务等致使不能到庭,则认定事实、审查证据等审理程序就无法进行,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时,于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后,应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是在审理开始后发现回避事由,或者回避事由是在审理开始后发生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案件工作致使案件审理在一段时间里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凭借证明活动,因此证据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事实的手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庭审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条款,即在上述法定情形以外导致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决定延期审理。
(三)延期审理的程序
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当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当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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