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普通程序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得以集中体现,不但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也为人民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奠定了基础。

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相对于其他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程序的基础性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础性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得以启动和进行的前提。在普通程序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得以集中体现,不但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也为人民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奠定了基础。

(二)程序的完整性(www.daowen.com)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从体系到内容规定得最为完备,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完整的一种程序。从体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从起诉和受理开始、经过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直至评议宣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各诉讼阶段之间按顺序相互衔接,环环相扣,体系完整,集中展示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貌。从内容上看,普通程序对每一诉讼阶段的具体内容、步骤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普通程序对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撤诉、缺席审判、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囊括了审判程序中的所有环节,因此,较其他程序而言,普通程序的规定最为完整、系统、全面,具有完整性的特点。

(三)适用的广泛性

普通程序在所有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具有最为广泛的适用性:第一,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争议案件。第二,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只要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人民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民事案件以外,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第三,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法律只针对其特点作了概括性的专门规定,程序规范不完整,因此,人民法院适用这些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如各程序中没有相关规定的,都应当适用或参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第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和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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