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

民事诉讼法学: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或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或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以“败诉方负担”为一般原则,同时以“当事人协商负担”“法院决定负担”和“自行负担”为补充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章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败诉方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原则,由于民事诉讼一般都是由于败诉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存在一定的侵权行为而发生,因此诉讼费用理应由败诉方承担。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一般规则为:第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是胜诉人自愿负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第二,对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四,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此外,有些情形虽然不是典型的败诉,但其诉讼费用也可以大致比照当事人败诉的情形来判断: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上述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2.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3.以下两项申请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①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依照上述规则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5.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6.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二)当事人协商负担

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诉讼费用的负担,既能尊重诉讼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同时更有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民事诉讼费用的负担:

1.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决定。

2.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www.daowen.com)

3.案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决定负担

在上述三种当事人协商负担的情形下,如果协商不成,诉讼费用的负担都由人民法院决定。除此之外,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也应当作出相应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四)自行负担

所谓当事人自行负担,是指不论诉讼结果如何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诉讼费用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应自行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1.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3.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4.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在海事案件中,部分诉讼费用应由各当事人自行负担:①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②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④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6.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7.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由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身并不属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初始争议,为避免当事人单纯为此类问题提起上诉,降低诉讼效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即只能随其他诉讼请求一并提起上诉。但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确实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际的经济利益,因此,法律也特别为其设置了一个救济程序,即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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