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学》: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诉讼费用的退还,是指因法定情形的发生,人民法院将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返还给预交该项费用的当事人。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学》: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交纳,主要是指诉讼费用的预交,即由当事人一方预先垫付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预交并不等同于诉讼费用的最后承担。设置预交诉讼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并且避免因法院垫付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纠纷。所谓诉讼费用的退还,是指因法定情形的发生,人民法院将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返还给预交该项费用的当事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章的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应该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案件受理费的预交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预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2.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4.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5.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时间:①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应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6.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7.当事人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处理:①如果当事人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法院应为其指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时限。在指定时限内仍未交纳费用的,法院则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足额补交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www.daowen.com)

(二)申请费的预交

申请费应由申请人预交。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申请人不必预交申请费用:①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费由法院在执行后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②申请人申请破产事项的,破产申请费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三)其他费用的交纳

其他费用包括两种:一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二是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所产生的费用。以上费用均在实际发生后再予以交纳。

(四)诉讼费用的移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38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诉讼费用的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下列法定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将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返还给预交的当事人: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③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④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⑤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此外,在以下情形中,诉讼费用不予退还: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