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

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时,依法向原告收取的费用。除《诉讼费用交纳方法》明确规定可以不交纳受理费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应一律收取案件受理费。(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非财产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人身关系或者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如离婚案件,侵害名誉权的案件等。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时,依法向原告收取的费用。这种费用的性质是一种国家规费,具有税收的性质。除《诉讼费用交纳方法》明确规定可以不交纳受理费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应一律收取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可以包括以下三种:①第一审案件受理费;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③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方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其中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对于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我国采取财产案件按比例收费,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的模式。如果案件的诉讼标的既涉及财产性质,又涉及非财产性质时,则要按照规定分别交纳两种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如下: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是指当事人因财产权益发生争议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如债务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争议金额的大小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准,请求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核定。

除此之外,《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了两种特殊案件标的金额的计算方法:①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www.daowen.com)

非财产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人身关系或者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如离婚案件,侵害名誉权的案件等。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按件收取案件受理,如另有涉及财产的部分,则再依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比例征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个案件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三)其他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还针对几类特殊案件做了详细规定: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凡是涉及财产利益的诉讼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而其中与债务人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则每件交纳10元。

此外,基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四)案件受理费交纳的特别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还有几个特殊的问题需要注意:

1.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考虑到相关诉讼程序的运作成本,下列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①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③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同样基于上述考量,对于下列案件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①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2.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第9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①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③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④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第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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