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征收诉讼费用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减少国家财政支出。我国法院的建立和司法审判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支出的,国家财政的来源是全体社会成员缴纳的税费。而民事诉讼是少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为人身与财产方面的权益之争引起的,具有个案性的特征,法院为了解决此类纠纷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实际上是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少数人进行诉讼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依法向民事诉讼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有利于减少国家财政开支,进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有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履行民事义务。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而败诉方通常是违反民事法律或合同约定,不能自觉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己方主张的当事人。因此向民事诉讼败诉方征收诉讼费用,可以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增加其违法成本,教育民众自觉守法,及时履行民事义务。(www.daowen.com)
3.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减轻法院审判负担。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自行和解与各种诉讼外调解相比,民事诉讼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即使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也不足以完全抵消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投入。因此收取民事诉讼费用,可以促使当事人在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前能够慎重考量,避免滥诉或缠讼现象的发生,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节约社会成本。
4.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几年来,我国与国际间的交往日渐频繁,各种涉外的民事商事纠纷不断发生。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民事诉讼都要对当事人征收一定的诉讼费用,本着国家间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我国的民事诉讼也应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否则将会影响我国的司法主权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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