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且情节严重者,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虽然对于某些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必要且有效的,但拘留是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在适用时应严格掌握。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适用拘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拘留的适用情形。如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10~113、117条等行为,且情形严重时,可适用拘留。另外,如果单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12~114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拘留。
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罚款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如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适用。
2.拘留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在拘留期间,如果被拘留人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3.拘留的适用程序及救济。人民法院适用拘留的强制措施时,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拘留建议,报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员应由法警交公安机关看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行为人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且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先对其实施拘留,并在拘留后,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及时解除拘留。(www.daowen.com)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如果行为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拘留人。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认为采取的拘留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注释】
[1]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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