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拘传可以对两类人适用,一类是必须到庭的原告或被告,一类是被执行人。
(一)对必须到庭的原告或被告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对必须到庭的原告或被告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74条,人民法院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仅限于必须到庭的原告和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原告是指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比如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原告采取拒不到庭的做法,人民法院就很难查清案件事实,给他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劳动报酬、抚恤金及婚姻案件的被告等。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问题,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协助审理。而且其中一些案件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人民法院更倾向于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适用调解结案。
2.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即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用依法定格式制作的传票,传唤其出庭达两次。如果是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简易方式通知被告到庭的,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适用拘传。
3.原告或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一般是指不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原告或被告客观上无法到庭的原因。如果原告或被告因遇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生病住院等原因而不能出庭的,皆属于正当理由,不能拘传其到庭。
虽然适用拘传十分必要,但是由于拘传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适用时必须谨慎。只有在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拘传的强制措施。
拘传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采用拘传措施时,首先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建议,再报院长批准,经批准后填写拘传票。拘传票要详细写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拘传理由、应到庭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制作拘传票的人民法院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并交由司法警察执行。拘传票应当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时,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强制其到庭。(www.daowen.com)
(二)对被执行人的拘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拘传强制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对被执行人适用拘传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2.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3.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为了保障被拘传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还规定对于被拘传人的询问调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如果需要在人民法院辖区外采取拘传措施的,应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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