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拒绝民事诉讼行为分类-《民事诉讼法学》

拒绝民事诉讼行为分类-《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二)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阶段。这些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直接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也难以保障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构成此类虚假诉讼或调解行为必

拒绝民事诉讼行为分类-《民事诉讼法学》

根据法律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依法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拒不到庭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到庭参加庭审,否则,法庭的调查取证、法庭辩论、宣告判决等程序都无法正常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减少麻烦或是为了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在无正当理由时,也拒绝到庭参加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原告如果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由于其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等问题,当事人必须到庭,无法缺席判决,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二)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阶段。庭审中的陈述、质证、辩论等活动都需要良好的法庭秩序。但有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一些旁听的案外人员,由于对于法院工作的不理解,或出于扰乱案件审理的故意,采取一些不法行为,干扰诉讼的顺利进行。比如,未经法庭许可进行拍照、录像;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这些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其中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而其他人,是指包括旁听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

(三)妨害证据的调查、收集及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此类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人民法院了解案情的重要手段,也是作出民事判决的重要依据。所谓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为掩饰事实真相,用虚假手段制造本来不存在的证据;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销毁。而重要证据,是指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可缺少的证据。如果伪造或毁灭重要证据,必然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纠纷的解决受到阻碍,因此应予以制止和排除。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这里包括两种行为:一种是行为人通过殴打、恐吓、收买等方式阻止有作证意愿的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另外一种行为就是通过逼迫、要挟或金钱收买等方式让不是本案证人的人向法院作伪证,或让本案的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无论是哪种行为都会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使其无法及时认清案件真相并作出正确的裁断。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某些财产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因此针对此类财产转移、隐藏或毁损的行为,必将影响到今后胜诉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人民法院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证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对于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是不可缺少的。但目前却存在一些人对上述人员,尤其是证人进行打击和报复,致使证人不敢出庭作证,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正常参与诉讼活动,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有: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第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第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第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第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第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直接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也难以保障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对于当事人来讲,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义务人应按时履行。如果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必然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更会影响到人民法院及法律的权威性。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第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第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第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第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www.daowen.com)

除以上六种行为外,《民诉法解释》第189条还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第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第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第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第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四)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诉讼或调解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且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

构成此类虚假诉讼或调解行为必须具备几个要件:①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这是行为的主观要件。双方当事人有着共同的目的,明知进行虚假诉讼将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却仍然实施;②以诉讼或调解的方式达成目的。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很多,而《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仅针对当事人以诉讼或者调解的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这里的调解也应仅限于法院主持之下的调解行为,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由法院通过民事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对方,侵害实际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他人权益的侵害是通过仲裁、法庭外的调解等方式来完成的,则应由其他法律进行规制,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③必须实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此处的“他人”指的是案外人,“合法权益”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券知识产权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其中,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第三人因非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而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也可以认定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最终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实现自己的实体权益。因此,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是直接关系到胜诉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实体利益的关键一环。而在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在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被执行前,即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将财产转移,如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民事执行工作,并且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上述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此为行为人的主观要件。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故意,以逃避执行为目的,明知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仍故意为之;②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达成目的。被执行人为达成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民事诉讼、仲裁、人民法院的调解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也可以是其他方式,比如公证债权文书等,只要是能够实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目的即可;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法律文书,除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外,还包括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公证债券文书,支付令等其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有关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执行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些证据材料掌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才能找到被执行人,了解财产情况。若相关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继续。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③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④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或出境的;⑤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⑥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或其他人采取拘禁或扣押其财产的决定,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他人的自由和财产,即使是以追索债务为目的,否则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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