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以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实施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意义
一般而言,执行须以生效裁判为依据。但是,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权利人可能因自身的迫切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导致不能正常生活或经营,即使将来诉求得到满足,可能也会导致实体权益的侵害扩大或无法恢复原状。例如,一些医疗费用纠纷案件中,原告急需医疗费用进行治疗,但是如果不能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
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不同。虽然,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都强调了裁定事项的紧急性,其救济方式都可以表现为要求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别。(www.daowen.com)
1.目的不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申请人在生活或生产方面的迫切需要,使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之前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满足;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
2.发生时间不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做出之前做出裁定,因为先予执行是提前实现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后方可作出决断,因此在诉讼前法院不能适用先予执行。行为保全则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行。
3.针对的对象不同。先予执行的对象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而行为保全的对象只是行为。
4.适用条件不同。先予执行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情形。而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比较宽泛。
5.法律后果不同。先予执行的着力点在执行,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较强的预示效果,先予执行裁定与判决一致的可能性高。而行为保全的着眼点在于保全,对于案件的实质一般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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