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调解协议、调解书和效力

调解协议、调解书和效力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必须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的主文应写明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前,仍然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调解书和效力

(一)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争议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1.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协议的达成虽然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但它和以判决结案的审判方式不同,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具有灵活性。所以,调解协议的内容有不同于判决的地方。

第一,根据处分原则,人民法院的裁判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但是,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从本质上讲,调解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不仅要承担在民事纠纷中的基本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因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这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协议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不能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如果约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因为这种约定已经超出了当事人可以合意事项的范围。

第三,在调解协议中,法律还允许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保障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防止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随意毁约行为。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2.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形。调解协议达成后,还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2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①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侵害案外人利益的;③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根据《发挥诉讼调解作用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调解协议还要求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否则也不予确认。(www.daowen.com)

3.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一般情形下,调解协议本身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必须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案件,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调解书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1.调解书的格式。调解书的格式,由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调解书的首部应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当事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并记明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的姓名等。主文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调解书的主文应写明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在调解书里记明,不能简略或疏漏。案件事实部分应写明: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主张和理由。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时,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②由人民法院在调解中查明的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调解结果部分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承担达成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比例的,在协议内容之后,还应当将诉讼费用负担的情况记入主文部分。在民事调解书里详细地记载上述内容,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产生歧义或误解,从而保证民事调解具体内容的实现。调解书的尾部由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写明制作调解书的时间,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同时在调解书的尾部应注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2.调解书生效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法解释》第149条进一步明确:“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由此可知,调解书生效的时间应当从双方当事人都依法签收调解书时开始计算,具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当事人签收日期为准。签收,是指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记明签收的日期。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前,仍然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但是,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反之,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签收是调解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对于调解书的送达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法,而不能使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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