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法院调解程序及庭审调解

民事诉讼法学-法院调解程序及庭审调解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庭审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裁判作出前进行的调解。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诉讼继续进行,由调解转入庭审程序或判决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法院调解程序及庭审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的开始时间,无论是立案阶段、审前阶段、庭审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

1.立案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制度明确了案件在立案后不久进行的调解。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依职权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调解。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意见》第9条的规定,在案件立案之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当及时调解;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立案后也要尽可能调解。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长10日。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2.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又称为审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庭接收案件之后,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依职权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调解。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意见》第10条的规定,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依照《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由此可见,庭前调解如果是在答辩期满前进行的,应当遵照《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的期限进行。

3.庭审调解。庭审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裁判作出前进行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同时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调解的进行

1.主持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如果是立案调解或庭前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调解组织进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庭前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庭前调解组织,还可以试行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如果是庭审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主持调解的审判员,既包括独任审判员,也包括合议庭指派的某一个审判员。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指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这些“有关单位和个人”一般了解案情或者为当事人所信任,他们参加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容易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也能够使普通民众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司法、参与司法。在协助调解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只是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调解的主持人仍然是人民法院的法官。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还可以委托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这时,调解的主持人不再是法官,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他们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委托调解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

2.调解的地点。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www.daowen.com)

3.调解中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调解的不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调解虽然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但它和(开庭)审判不同,调解的方式更加简便、灵活。从原则上讲,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5.调解的方式。根据《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7条第2款的规定,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由此可知,从原则上讲,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也即以“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为原则。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除本人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以“面对面”方式进行调解,在有的情况下,会造成调解不便甚至引发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这时,法官可以采用“背靠背”的方式来进行调解,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6.调解方案的提出。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双方最终认可的调解方案都是法官提出的,但是法官不宜在调解开始时就立刻提出调解方案,否则会影响当事人就解决争议的方案进行充分协商。法官应当在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楚法律规定、分清双方责任后,双方仍无法提出调解方案,或者虽提出调解方案但对方当事人不接受的情况下,再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

(三)调解的结束

法院调解往往以两种方式结束:一是调解获得了成功,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调解失败,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除法律规定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调解程序结束,诉讼终结。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诉讼继续进行,由调解转入庭审程序或判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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