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调解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中。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存在以下调解方式:个人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法院调解和其他调解方式相比较,既有共性,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一)法院调解与其他方式的调解共同之处
1.调解都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解决纠纷双方的争议。第三方都是通过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纠纷。
2.无论哪种方式的调解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能否开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必须经由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法院调解与其他方式的调解区别(www.daowen.com)
1.主体不同。法院调解的主体仅限于各级人民法院,由审判人员或委托的单位、个人进行。仲裁调解的主体是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庭进行。行政调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部分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社会调解的主体是各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调解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以个人名义所进行的调解。
2.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司法性质。其他的调解方式是诉讼外调解,不具有司法性质。个人调解、社会调解和人民调解是民间性质的调解。行政调解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仲裁调解是准司法性质的调解。
3.效力不同。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是有拘束力的调解。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和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调解的结果既可以表现为调解书,也可以表现为仲裁裁决书。无论何种形式,都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是有合同效力的调解,介于有拘束力的调解和无拘束力的调解之间。一般而言,社会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社会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只要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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