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其中,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履行送达义务的人,为送达人;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受送达人。送达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送达具有以下特点: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文书的送达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诉讼进程,使其能够有效、及时地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
2.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一项诉讼行为。即受送达人也是特定的。人民法院向诉讼外的其他人送交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相关文书的行为,都不能称为送达。
3.送达的内容仅限于各种诉讼文书。诉讼文书的种类很多,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通知书、决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定书等。(www.daowen.com)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进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送达的方式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的送达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送达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一项义务,人民法院适时、正确的实施送达,能够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送达的意义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使其确切了解诉讼内容和进程,进而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使案件的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第二,诉讼文书的合法送达还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受送达人接到送达后,送达活动即告终结,而被送达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调解书被合法送达后,诉讼程序终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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