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期间计算及影响|民事诉讼法学

期间计算及影响|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期间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期间的起止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及其行为的效力,并且影响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职权的实现,因此法律必须对于期间的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无论是法定期间、指定期间还是约定期间,以时计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比如上诉期间、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则应该以星期一为期间届满日。

期间计算及影响|民事诉讼法学

期间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期间的起止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及其行为的效力,并且影响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职权的实现,因此法律必须对于期间的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期间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时、日、月、年都可以成为期间的计算单位,其中以月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

无论是法定期间、指定期间还是约定期间,以时计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如果当事人是在3月1日收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那么从3月2日至3月16日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否则将丧失上诉权。又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是在3月1日16点提出的申请,且情况紧急,那么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就应该从3月1日17点起至3月3日16点止。

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该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如果不存在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就应该以该月的最后一天计算。如《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那么一个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立案日是在1月30日,则其审理期限就应该从1月31日起算,至4月31日为届满日,但4月没有31日,则应以4月的最后一日,即4月30日为届满日。(www.daowen.com)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这里的节假日应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双休日等。比如上诉期间、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则应该以星期一为期间届满日。但节假日存在于期间中的,不予扣除。

这里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应该是当日的24点,如果有业务时间的,应该截止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在途时间,是指人民法院邮寄诉讼文书,或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在途中所花费的时间。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对于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虽然可以预测,但却无法控制,如果不予以排除,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有效的行使诉讼权利。确定诉讼文书是否交邮,应以诉讼文书寄出地邮局邮戳上的时间为准,只要邮戳的时间是在期限届满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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