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期间种类及特点

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期间种类及特点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此外,原告补正起诉状的期间、交换证据的期间、指定鉴定人完成鉴定意见的期间等都属于人民法院指定期间。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的时长应符合案情的具体要求。约定期间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但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约定的期间过长导致诉讼拖延等现象的出现,约定期间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并认可后方能生效。

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期间种类及特点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期间做不同分类。

(一)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的规定,期间可以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1.法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此处的法律为广义上的法律,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法定期间在控制民事诉讼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其种类繁多,如立案期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审理期间、上诉期间以及执行期间等。民事诉讼的参加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相应的诉讼活动,否则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讲,法定期间是明确的,不可变的,人民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指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授权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由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诉讼中所有行为的期间都加以明确规定,因此一些行为的时间需要受诉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限制。如《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原告补正起诉状的期间、交换证据的期间、指定鉴定人完成鉴定意见的期间等都属于人民法院指定期间。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的时长应符合案情的具体要求。

指定期间是法定期间的有益补充,其在适用上也不同于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变性,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法院原指定期间内完成诉讼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对其指定的期间予以变更。如《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但是,指定期间的变更也要避免随意性,注意变更的期间要适当,既要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不能拖延诉讼。(www.daowen.com)

3.约定期间。约定期间,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期间。目前在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约定期间的相关规定,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这一条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制度。

约定期间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但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约定的期间过长导致诉讼拖延等现象的出现,约定期间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并认可后方能生效。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根据期间确定后是否可以变动,还可以将期间分为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不变期间,是指期间一经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加以变更的期间。法定期间一般属于不变期间,其刚性较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7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包括: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特别程序案件裁定异议期间、调解书申请再审期间、当事人因存在新证据等申请再审期间、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期间、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期间、公示催告期间等。

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在原确定时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的期间。一般来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都为可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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