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证据从理论上加以分类,目的在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确定不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提出正确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证据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方法有三类,即本证和反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一)本证与反证
以证据与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将证据划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通常认为,本证与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都可能提出本证。例如,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以借条为证据,该证据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属于本证。如果被告主张借款已经归还,那么,被告依法应当对借款已经归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有原告签名的收款收据,该收据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成立,也属于本证。因此,判断某一证据是本证还是反证,只能从当事人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来分析。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在于:解决谁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亦不同。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所以,本证必须达到使审判人员确信本证的事实存在的程度,而反证则不同,只要能够达到动摇审判人员对本证的事实的确信,使其真伪不明即可。本证仅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法院仍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不利诉讼后果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反证与反驳不同,反证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某一事实;反驳则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指出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具有证明力,无须提出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www.daowen.com)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例如,房产证可以直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结婚证可直接证明夫妻身份;借据可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等等,这些都属于直接证据的范畴。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同。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要强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由于必须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其证明力要弱于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一方面,它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审判人员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首先,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其次,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后,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即所有间接证据都应指向同一个证明对象,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意义在于: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有利于证明主体充分了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具有的不同的证明力,便于他们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必须借助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有关间接证据的证明规则。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例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由于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中间环节的转述与传抄,因而能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如书证的复印件、抄本、影印件、物证的复制件、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等都是派生证据。传来证据是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方式生成的证据,因为经过了中间环节的转述或传抄,失真的可能性较大。通常认为,派生证据的证明力低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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