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上,通常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二)证据的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民事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客观联系。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证据只有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法学》

在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上,通常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它排除了一切虚假的主观的东西,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独立于人的意志,它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客观性是诉讼证据最为根本的本质属性,是诉讼证据不可或缺的成立条件。

证据的客观性不可能是绝对和纯粹的。在诉讼活动中,收集、提供证据,审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都离不开人的主观活动,而人的这些活动又难免带有主观的成分,任何形式的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物相互结合的结果。因此,强调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先入为主,以偏概全。

(二)证据的关联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民事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客观联系。与案件没有关联的,即使具有客观性,也不是证据。只有与民事案件事实之间有某种联系,才能与案件的发生和过程产生某种关系,才可以发挥证明案件某一情况的作用。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由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属性决定的,二者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证据证明力就不同。换言之,关联性越密切,证明力越大,关联性越弱,证明力越小。证据的关联性是在证据客观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证据的特征。(www.daowen.com)

证据与案件之间的联系形式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有易发觉的,也有不易发现的,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民事证据的关联性还表现在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而不能以相互矛盾、对立的面目出现。掌握证据的关联性特征,要求当事人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应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也要求人民法院应将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

(三)证据的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据的存在形式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作为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例如,《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规定,代书遗嘱除了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不符合法定形式,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方面,当事人和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一方面,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都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明确证据具有合法性,可以使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合法性的要求,以便将那些不具备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排除。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证据只有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把握证据的特征,便于对众多的案件材料进行鉴别,确定能够真正作为证据使用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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