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反诉-参与诉讼的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学》反诉-参与诉讼的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原告和被告提起的诉,为参加之诉,并非反诉。具体而言,反诉必须在本诉受理之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反诉是主动进攻措施。反诉提出后,法院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学》反诉-参与诉讼的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排斥本诉请求的诉。相对于反诉,此时原来的诉就称之为本诉。反诉是独立于本诉的诉,不同于本诉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人民法院出于诉讼经济和减少矛盾判决产生这两点考虑,一般都与本诉合并审理,因此反诉是诉的合并的表现形态。

(二)反诉的构成要件

反诉的成立除了应具备与本诉一样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应当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不能由本诉以外的当事人提起,也不能由第三人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原告和被告提起的诉,为参加之诉,并非反诉。本诉被告与案外第三人为共同原告而对本诉原告起诉,或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与案外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而起诉的,均不构成反诉,只能另行起诉。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具体而言,反诉必须在本诉受理之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能否在二审中提起反诉,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一般是不允许的。但是,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判。[10]

3.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且不存在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的情形。反诉是与本诉合并审理的诉,只有向本诉人民法院提出才能实现诉的合并,达到设立反诉制度的目的。虽然部分情形下,本诉人民法院对反诉不一定具有管辖权,但基于牵连管辖的原因,本诉的人民法院也可受理反诉。但是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不能通过牵连管辖的方式予以改变的,只能由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不能在该受诉法院对原告提起该“反诉”。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反诉的问题有管辖协议,并且已经协议选择了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则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受理反诉。

4.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必须同属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不适用反诉制度。

5.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应当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主要变现为:①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②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③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返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④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存在,被告提起反诉,请求返还婚姻彩礼

(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所谓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来否定对方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以否定对方的主张(事实),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反诉和反驳都是被告为维护自己权益,针对原告行使的诉讼权利,目的都是抵消对方的诉讼请求,都需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被告可以只提出反驳,也可以既反驳又反诉。当然,被告也可以只提出反诉,在不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反诉与反驳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反诉具有独立性,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不具有独立性,仅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或反对,这是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反诉提出后,法院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而反驳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法院在裁判时对原告的请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反驳意见作出裁判。

2.目的不同。反诉是主动进攻措施。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可以主动出击,提起独立的反诉请求,可以吞并、抵消、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甚至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增加。而反驳只是通过提出证据、事实和理由,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仅以达到减轻和免除己方责任为目的,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措施,只能防止自己利益的减少。(www.daowen.com)

3.提起的时间和结果不同。反诉提起的时间要求一般是在本诉受理之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而且反诉只能提出一次。而反驳可以在诉讼任何阶段、任何时候提出,没有次数限制。反诉提出后,法院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而反驳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法院在裁判时对原告的请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反驳意见作出裁判。

【注释】

[1]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9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有斐阁1983年版,第13页。

[4]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227页。

[5]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

[6]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7]一般情况下,在责任构成方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较违约责任更为严格;在免责事由方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多于违约责任。

[8]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9]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页。

[10]参见《民诉法解释》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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