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诉的要素及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法学:诉的要素及诉讼标的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是联结当事人和法院的桥梁,是确定人民法院审判范围的依据,所以诉必须具备当事人要素。诉讼标的,又称之为诉讼客体、诉讼对象、系争标的等,目前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时,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构成诉所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民事诉讼法学:诉的要素及诉讼标的

诉的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所必不可少,并能够使之特定化的元素。它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和每一个具体的诉的依据。诉的要素,究竟包括哪几个方面,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等不同的观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为“三要素说”,即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一)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就是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诉是联结当事人和法院桥梁,是确定人民法院审判范围的依据,所以诉必须具备当事人要素。如果一个诉没有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明确,诉讼就无法进行。一方面,当事人的确定决定着诉讼是在谁与谁之间进行,使人民法院审判时知道解决的是谁与谁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方式,所以当事人是否在该案中拥有诉权,即所谓正当当事人是一个真正成立的诉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一个诉讼的提起,必须具有符合条件的正当当事人。

(二)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的含义。诉讼标的,又称之为诉讼客体、诉讼对象、系争标的等,目前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处于正常状态,没有发生争议,此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内容。当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时,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构成诉所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2.诉讼标的与相关概念。(www.daowen.com)

(1)诉讼标的与标的物。诉讼标的与标的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标的物主要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民法上的标的物,指的是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民事诉讼法学上也存在标的物的问题,民事诉讼中的标的物既有可能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的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也有可能是指诉讼参与人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如原告请求第三人出示的某份文书。每一个诉,都必须要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须有标的物。只有在有关物的诉中,才有诉讼标的物。

(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法律关系不存在,或者虽有法律关系,但原告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不享有权利,诉讼请求也就不能存在。可见,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如果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则为两个以上的诉,如果诉讼标的发生变更,则诉发生了质的变更,即变成另一诉,实际上是一个新的案件。

(三)诉的理由

所谓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和赖以进行诉讼的依据。诉的理由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在学术理论研究中有着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诉的理由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5]但由于法官适用法律并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诉的理由只包括事实关系,不应当包括法律根据。没有理由,请求就没有基础,不知道是因何事而提出请求。没有诉的理由的诉,既会导致诉讼标的无法识别,也会导致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此时诉是不完整的诉,人民法院既无法也不能对这种诉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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