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概念
诉,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讲,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因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通过审判方式予以保护的请求。诉的概念的落脚点是一种请求,此处的请求是名词意义上的请求,即一种包含具体内容的主张。诉一旦产生,将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引起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判。
诉与诉权具有紧密联系。诉权是诉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诉权就没有诉;诉是行使诉权的结果,诉权则需要通过诉的行为予以实现。由于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因而对诉的内涵界定,往往也认为诉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即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实体意义上的诉,即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和解决纠纷的实体内容。
(二)诉的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诉,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诉的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广义的当事人,既包括原告、被告,也包括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认为只有原告一方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2.诉的内容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争议。一方面,诉的内容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争议。另一方面,诉的内容应当是允许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并不是所有的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有部分的民事争议被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其他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行解决,对于这些争议不能以诉的形式解决。(www.daowen.com)
3.诉的本质是一种请求,是当事人向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实体请求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只有向法院提出,法院才能通过审判方式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三)诉和诉讼
诉与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是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其相对于诉讼,是诉讼的要素之一。诉讼则反映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诉的运作过程以及在此之中所发生的各种诉讼关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诉也是诉讼能够开始和进行的前提与基础,无诉即无诉讼。
2.二者的区别。诉讼表现的是各种诉讼主体活动的过程,诉不是诉讼的全部;诉讼包含了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而诉只表现了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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