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必须由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作为受托人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法定凭证,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受托人方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才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代理的诉讼活动法院方依法认可有效。为保证委托人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①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③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④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⑥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诉法解释》第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www.daowen.com)
委托诉讼代理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
1.诉讼终结。案件诉讼程序终结,代理权便因诉讼任务的完成而消灭。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诉讼代理资格,其代理权自然消灭。
3.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诉讼代理权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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