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超越授权委托范围实施诉讼活动,只有得到委托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否则构成无效的诉讼代理行为,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无效代理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利益影响程度的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分为一般授权委托和特别授权委托两大类:一般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主要是纯程序性质的或与案件实体权利联系不太紧密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起诉、应诉、出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保全等,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主要是指能直接影响被代理人案件实体权利义务的权限事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民诉法解释》第8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在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作了特殊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家庭身份及感情等特殊利益,当事人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仍应亲自出庭诉讼,除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当事人,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庭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向人民法院明确表明其对感情是否破裂、离婚与否、子女抚育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以便人民法院充分准确地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从而正确处理案件。该规定实质上是对离婚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中的“特别授权委托”进行的一种特定限制。(www.daowen.com)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诉讼行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拒绝委托或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拒绝委托人的无理要求。此外,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委托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调查收集证据和阅读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还享有获得法院开庭通知和裁判文书的权利。所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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